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申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与上海新申房产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遵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申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新弟。
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蒋国萍。
委托代理人褚江、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准许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05.5元,由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慧忠
审 判 员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高 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015-02-27 21:58: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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