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遵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新申房产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桑新弟。
委托代理人李强,上海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蒋国萍。
委托代理人褚江、谢琴肖,上海瑞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
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三(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
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准许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1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305.5元,由上诉人上海珏霈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慧忠
审 判 员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高 胤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丹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