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
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749号
申请人:肖某。
委托代理人;陈辉,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南海公司
争议内容:赔偿金争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赔偿争议,在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主持下进行调解,于2015年7月14日自愿签署《协议书》,双方持该协议向本委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本委在收到置换申请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置换调解书事宜及《协议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经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14日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乙方撤销对甲方的佛南劳人仲案字(2015)1749号诉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一案的申请。
2、甲方壹次性支付乙方因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伍万元整。
3、乙方不再追究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一份。
5、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6、本仲裁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胡夏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后记:本案为一起因公司二员工在公司上班时打架行为所引发的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本案的调解主要是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司在开除员工时没有注意法律程序上的要求,特别是处理员工的《员工手册》如果没有公示的话,无从谈起用来作为处理员工的依据。二是不是所有的打架都可以拿《员工手册》开除处分,如果是因为双方打架互殴,可以此理由来解除劳动关系,不作任何赔偿,但如果是单方的打架行为,一方都没有还手,没有互殴,代理人认为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算是违反解除。作为一个公司应当要加强法务管理,最好不要自己的员工代理劳动纠纷,这样往往给公司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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