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对外债务担保,被判承担担保责任

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为股东对外债务担保,被判承担担保责任

 X启虎与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X陆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提交时间:2015-03-27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民 事 判 决 书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苏民终字第00361号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32幢868室。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定代表人X晓春,该公司董事长。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吴体实,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启虎。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杨继泽,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被告X陆军。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被告X桂红。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诉人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启虎,原审被告X陆军、X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宿中民初字第01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晓春、委托代理人吴体实,被上诉人X启虎的委托代理人杨继泽,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X陆军、X桂红,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查明,X陆军系XX公司的股东之一,自2011年5月17日XX公司成立即担任法定代表人至2013年6月14日。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X陆军与X桂红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11月8日经泗洪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5月23日,X陆军、X桂红向X启虎借款200万元,由X启虎于当日分两次汇款200万元至X陆军江苏银行泗洪支行账户,约定用期两个月,月息5%。同日,该200万元被X陆军以电汇形式汇至其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市开发区分理处账户,该账户同日又存入500万元,余额为30228585.80元,后该账户卡取28385660元进入XX公司账户(X陆军主张该款用于交纳土地出让金)、卡取71万元进入X辉账户、卡取30万元进入XX公司账户、卡取现金6万元,余额为772925.80元。次日起,该账户又发生若干笔进出款项。至2011年8月24日,该账户余额为1748.22元。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5月23日,XX公司向宿迁市土地资产储备投资中心缴纳了3711.1万元土地出让金。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7月14日,X陆军与X启虎对上述借款经过结算之后重新出具借条。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8月4日X陆军归还50万元、2011年10月14日归还15万元、2011年11月29日归还11.7万元、2012年4月17日归还8万元。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7月14日,X陆军、X桂红再次与X启虎结算,确定X陆军、X桂红尚欠X启虎借款217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由X陆军、X桂红向X启虎出具217万元借条。借款合同约定:X陆军、X桂红向X启虎借款217万元用于企业经营,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4日,逾期还款以借款总额为基数按月息五分计算违约金至还清款时止,担保人XX公司保证X陆军、X桂红如期还款,如X陆军、X桂红不能如期还款则XX公司无条件向X启虎偿还借款。“借款人”处由X陆军、X桂红签名,“担保人”处由时任XX公司法定代表人X陆军加盖该公司印章。借条载明:X陆军、X桂红借到X启虎现金217万元,年息50%,用期一年。借款人X陆军、X桂红签名,XX公司作为担保人盖章。借款到期后,因X陆军、X桂红未按照约定还款。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3年12月12日,X启虎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X陆军、X桂红偿还X启虎借款本金217万元及利息(按月息三分,从2012年7月14日起暂时计算至2013年12月14日为1106700元,之后利息继续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XX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X陆军、X桂红承担。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X陆军、X桂红答辩称:其二人向X启虎借款属实。2011年5月23日,向X启虎借款200万元,约定该借期一两个月,月息5%,年息60%。中途归还一部分,到2011年7月14日结算之后又重新出具借条,具体数额记不清了。2012年7月14日,X陆军又与X启虎进行了结算,并出具217万元借条。综上,由于X陆军夫妇偿还能力有限,请求法院酌情处理。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XX公司答辩称:1、X启虎所诉2012年7月14日的借款协议并没有实际履行,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也同样没有发生效力。2、公司对担保行为并不知晓,没有经过股东会通过,公司也没有收到该笔借款,该担保行为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担保合同无效。3、借条上约定的本息部分违法,应当依法核实并裁决。综上,XX公司的担保行为无效,请求依法驳回X启虎对XX公司的诉讼请求。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的争议焦点为:1、2011年5月23日X陆军、X桂红向X启虎借款200万元后尚欠X启虎借款本息应当如何确定;2、XX公司为上述借款担保是否有效。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关于本案200万元借款尚欠本息的确定。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认为,2011年5月23日X启虎共计向X陆军、X桂红出借200万元,双方之间借款合同自2011年5月23日成立并生效。双方约定月息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之后X陆军归还部分借款后,双方于2012年7月14日对尚欠借款重新结算为217万元,并约定以217万元为基数按照年息50%计算利息,显然217万元包含了利息,违反了关于民间借贷禁止计算复利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应当以200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简称法定利息)自2011年5月23日计算X陆军、X桂红应当承担的利息。对X陆军已还款项分段计算利息如下: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8月4日X陆军归还500000元,2011年5月24日至2011年8月4日,以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X陆军应承担法定利息是95156元,还款超出部分404844元(500000元-95156元)应当冲抵本金,尚欠本金为2000000元-404844元=1595156元。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10月14日归还150000元,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10月14日,以1595156元为基数,X陆军应承担法定利息是74600元,还款超出部分75400元(150000元-74600元)应当冲抵本金,尚欠本金为1595156元-75400元=1519756元。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11月29日归还117000元,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1月29日,以1519756元为基数,X陆军应承担法定利息是45323元,还款超出部分71677元(117000元-45323元)应当冲抵本金,尚欠本金为1519756元-71677元=1448079元。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年4月17日归还80000元,2011年11月30日至2012年4月17日,以1448079元为基数,X陆军应承担法定利息是134462元,实际归还80000元小于法定利息,80000元应认定为归还利息,尚欠本金仍为1448079元。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据此,截止2011年11月29日,X陆军、X桂红尚欠X启虎借款本金1448079元,X陆军、X桂红应自2011年11月30日起向X启虎承担法定利息,已还80000元利息从中扣除。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关于XX公司担保的效力问题。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但是,本案中XX公司违反前述条款规定,为其股东X陆军向X启虎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不能简单认定该保证合同无效。理由如下:1、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是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以及公司与其股东之间、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活动,并不调整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因此,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范的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行为,对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2、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审查有无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主体是公司,第三人没有审查的注意义务。而且,要求第三人承担审查有无股东会决议的注意义务,不利于促进交易安全和效率。3、本案借款合同明确约定X陆军因经营资金紧缺借款且用于企业经营,X陆军作为时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控股股东加盖XX公司公章为其本人借款进行担保,即便未经其他股东授权,X启虎作为善意的相对人完全有理由相信XX公司的全体股东同意公司为该笔借款进行担保。因此,XX公司与X启虎之间的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该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系连带保证,XX公司依法应当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因XX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对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害的,可以另行向X陆军主张。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X启虎与X陆军、X桂红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X陆军、X桂红尚欠X启虎的本金1448079元及法定利息应予偿还。X启虎与XX公司之间保证合同合法有效,XX公司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X陆军、X桂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X启虎借款本金1448079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1年11月30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应扣除已还利息80000元);二、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X陆军、X桂红追偿。四、驳回X启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8014元,由X启虎负担10980元,X陆军、X桂红负担27034元。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宣判后,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X启虎与X陆军之间恶意串通,担保合同无效。2、根据借款合同第六条约定“担保人、担保企业(丙方)保证乙方如期还款,如乙方不能如期还款,则担保人、担保企业无条件向甲方偿还借款”,该条约定是一般保证,原审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不当。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本案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X陆军提供担保,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X启虎答辩称,1、X启虎与X陆军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X启虎在2011年5月23日将200万元汇给X陆军,然后X陆军又转入XX公司帐户,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不存在恶意串通和损害公司利益的问题,相反该借款恰恰是为了公司利益所做的借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双方对担保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推定为连带保证担保,一般保证担保指的是被保证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这里的“不能清偿”指的是客观上没有能力清偿,而本案借款合同约定的是若乙方不能如期还款就要承担保证责任,这是属于连带保证担保,它的含义是只要到期借款人不偿还借款,担保人就要承担保证责任,而不需要考查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归还借款。3、关于未经股东会决议担保无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公司为股东担保,要经过股东会决议只是公司内部治理性规范,而不是效力性规范。即使没有通过股东会决议这一形式,这也只是公司股东内部追究责任的问题,对外没有约束力,不影响担保的效力。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被告X陆军、X桂红未提交答辩意见。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XX公司提交2012年6月5日宿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一份,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出具借款借据时,XX公司共有股东6名,分别为:X陆军、吴浩林、杨华东、X晓春、李再岚、赵友林,其中X陆军占股20%,公司合计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上诉人X启虎对该份通知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该变更通知书只是证明2012年6月5日股东的前后变更情况。2011年5月23日借款发生时XX公司只有3名股东X陆军、潘波和杨华东,X陆军和潘波持有股份超过70%以上。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保证合同的效力。二、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关于争议焦点一,保证合同的效力。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本案中XX公司为X陆军、X桂红向X启虎借款提供保证,保证合同合法有效。1、XX公司上诉主张X陆军和X启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但是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X陆军与X启虎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对XX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XX公司为X陆军、X桂红向X启虎借款提供担保,没有经过XX公司股东会决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但是并不当然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身没有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担保导致合同无效。该条规定并非对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该条规定是对于公司内部决议程序的规定,而并非对于合同相对人的要求。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陆军加盖了XX公司公章提供担保,该担保合法有效。XX公司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担保责任。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关于争议焦点二,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为一般保证。保证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的保证合同,应当有“一般保证”或“补充赔偿责任”的字眼,或者约定保证人为“第二顺序债务人”或“承担第二顺序清偿责任”,或者约定保证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先诉抗辩权的表述。一般保证中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是指经过诉讼客观上无法履行债务或是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本案中,借款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借款合同中“如X陆军、X桂红不能如期还款则XX公司无条件向X启虎偿还借款”的约定也没有明确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不能理解为约定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属于明确约定一般保证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上诉人XX公司主张本案保证是一般保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XX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45元,由江苏XX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9069元由本院退还)。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 判 长  王 蔚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 判 员  邰虓颖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代理审判员  丁晓苏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书 记 员  张敏慧gNq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10:28:11 浏览:

本栏目: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上一篇:生效判决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羁束力?

下一篇: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权利的告知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