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思兵、胡忠玉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霍国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思兵、胡忠玉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霍国林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思兵。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忠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负责人姜卫星。
委托代理人赵嘉戍,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嘉奎,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国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细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惠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昌荣。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小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勤。
委托代理人陆月宝,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思兵、胡忠玉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7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7日,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以下简称杭州银行嘉定支行)与吴勇签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编号为122PXXXXXXXXXXXX)(以下简称《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向吴勇提供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借款额度,借款额度期间为2013年5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借款期间最长不超过9个月;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高思兵对借款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0002‰,利息按月收取,结息日为每月20日;自2013年9月起每月归还1万元;吴勇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对逾期贷款或逾期贷款本息在逾期期间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利息,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吴勇未按约支付贷款利息,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对该利息从结息日起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息;吴勇借款及所涉债务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杭州银行嘉定支行为收回贷款所产生的公证、拍卖、诉讼、律师代理费等。同日,吴勇的配偶程惠玲向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明确程惠玲对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向吴勇提供的15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同日,杭州银行嘉定支行与高思兵、胡忠玉、霍国林、张细丹、吴勇、程惠玲、叶昌荣、宋小亚、张伟签订《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保协议》(以下简称《联保协议》)一份,约定:由高思兵、霍国林、吴勇、叶昌荣、张伟组成联保体,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向联保体贷款总额度为750万元,其中单个成员的借款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联保体任一成员向杭州银行嘉定支行申请借款时,该借款即由联保体其他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无需另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借款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公告费、送达费、律师费、诉讼费等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担保的期限为自该协议生效起直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另加两年。该协议另明确受担保主合同中包括本案系争借款合同。该协议落款处由高思兵、胡忠玉、霍国林、张细丹、吴勇、程惠玲、叶昌荣、宋小亚、张伟的签字确认。
2013年5月20日,杭州银行嘉定支行按约向吴勇提供了150万元的借款。2014年2月20日,借款到期后,吴勇未能按约还本付息,杭州银行嘉定支行遂诉诸法院。
原审另查明,《联保协议》的落款处虽签有李勤的名字,但根据鉴定报告结果非李勤本人所签署。
原审再查明,杭州银行嘉定支行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出律师代理费5,000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杭州银行嘉定支行与吴勇签订的《借款合同》、程惠玲向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出具的《共同还款承诺书》、杭州银行嘉定支行与高思兵、胡忠玉、霍国林、张细丹、吴勇、程惠玲、叶昌荣、宋小亚、张伟签订的《联保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各方均有约束力。杭州银行嘉定支行按约向吴勇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吴勇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及利率偿还本金和利息,其拖欠不付,杭州银行嘉定支行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吴勇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拖欠的利息、逾期利息等。程惠玲作为吴勇的配偶,其明确表示对吴勇向杭州银行嘉定支行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杭州银行嘉定支行要求程惠玲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依法予以支持。关于杭州银行嘉定支行主张的律师代理费,合法有据,亦予以支持。同时,杭州银行嘉定支行有权根据《联保协议》要求其余联保人及其配偶对吴勇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关于李勤在本案中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根据李勤已提供的鉴定报告,该《联保协议》落款处签名非其本人所为,且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对此亦无异议,故杭州银行嘉定支行要求李勤承担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中,除李勤外的其余联保人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1、吴勇、程惠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借款本金150万元,并偿付截止2014年2月20日的利息57,689.56元;2、吴勇、程惠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杭州银行嘉定支行以1,557,689.56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杭州银行嘉定支行与吴勇签订的编号为122PXXXXXXXXXXXX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计收);3、吴勇、程惠玲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4、高思兵、胡忠玉、霍国林、张细丹、叶昌荣、宋小亚、张伟对吴勇的上述第一、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思兵、胡忠玉、霍国林、张细丹、叶昌荣、宋小亚、张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吴勇追偿;5、驳回杭州银行嘉定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4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4,500.11元,由吴勇、程惠玲、高思兵、胡忠玉、霍国林、张细丹、叶昌荣、宋小亚、张伟共同负担。
判决后,高思兵、胡忠玉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3年5月17日上午,高思兵、胡忠玉应杭州银行嘉定支行的要求,到该支行三楼会议室。当时,高思兵、胡忠玉是在无奈之下才按照该支行副行长及一位女职员的要求在空白的《联保协议》上签名。直至收到原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高思兵、胡忠玉才知悉要对吴勇的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系争借款是由吴勇使用,故高思兵、胡忠玉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对高思兵、胡忠玉提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为此,高思兵、胡忠玉在二审中提供录音资料及其整理记录一份,旨在证明高思兵、胡忠玉是被迫在空白的《联保协议》上签名。
被上诉人杭州银行嘉定支行辩称:本案系争借款是用于借新还旧,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已按约发放系争贷款,高思兵、胡忠玉作为保证人理应承担连带还款之责。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霍国林辩称:系争借款应由实际使用人归还,况且李勤未承担保证责任,故霍国林亦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被上诉人叶昌荣辩称:其答辩意见与霍国林的意见一致。
被上诉人李勤辩称:其对于系争借款的事实均不知情,也未在《联保协议》上签名,故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张细丹、吴勇、程惠玲、宋小亚、张伟未作答辩。
对于高思兵、胡忠玉在二审中提供的录音资料及整理记录,杭州银行嘉定支行就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均不予确认;霍国林、叶昌荣则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李勤表示因其未参与系争借款合同的签订,故对于高思兵、胡玉忠所称的合同签订事宜不知情。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来看,高思兵、胡忠玉对于系争联保协议上签名的真实性不持异议。高思兵、胡忠玉虽提供了录音资料及整理文字,但并不足以证明其系在受到胁迫的情形下签订该《联保协议》,故对于高思兵、胡忠玉提出系争联保协议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上诉理由,于理无据,本院不予采信。高思兵、胡忠玉理应按照系争联保协议的约定对吴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思兵、胡忠玉主张其系在空白的《联保协议》上签名,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即使如其所述,高思兵、胡忠玉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理应对签订合同的法律后果知晓。现高思兵、胡忠玉在明知所签订的《联保协议》为空白的情形下,仍予以签名,应视为其已授权合同相对方就协议内容进行补记,并对补记的内容予以确认。故高思兵、胡忠玉理应恪守系争联保协议的约定。综上,对于高思兵、胡忠玉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40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19,240元,由上诉人高思兵、胡忠玉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承晔
审 判 员  周 菁
代理审判员  王益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靳 轶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015-02-27 21:57:5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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