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玮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张勇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余玮与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张勇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玮。
委托代理人陈军,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勇。
原审第三人张怡静。
法定代理人余玮。
原审第三人顾理贞。
原审第三人张军。
原审第三人周国凤。
原审第三人张达飞。
法定代理人周国凤。
上诉人余玮因房屋征收与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行)初字第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上诉人余玮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余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准许上诉人余玮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姚倩芸
代理审判员  王 征
代理审判员  沈亦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玉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015-02-27 21:57:4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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