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富信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管辖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富信典当有限公司典当管辖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六(商)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春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信典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燕阳。
上诉人东昊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二(商)初字第23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主要经营地位于浦东新区,且借款合同在未经质证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作为相关依据违背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从形式上审查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根据借款合同中双方对于管辖权的约定,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据此所作裁定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  郑 华
代理审判员  金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戚佳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015-02-27 21:57: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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