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克春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顾克春与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顾克春。
委托代理人胡蓓,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浩洋。
委托代理人孙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克春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四(民)初字第130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顾克春及其委托代理人胡蓓,被上诉人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速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顾克春在顺丰速运公司工作,担任收派员工作,双方于2012年2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记载的顾克春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顾克春在顺丰速运公司工作至2013年4月6日。顾克春的员工登记表显示,顾克春的家庭地址为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顾顶组31号。2013年4月16日,顺丰速运公司与顾克春进行员工调查,在笔录中,顺丰速运公司人员孙兴华询问顾克春:“对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2.1版本)以及《业务处罚管理规定》是否清楚?”顾克春回答:“清楚。收到,有书籍。”再询问顾克春:“从什么时候开始没有到公司上班的?这段时间怎么安排?”顾克春回答:“有10多天了,从清明节后就没有到公司报到了。原因:分部没有明说,他一句你一句的,我心里就蒙了,就没有心思上班啦,后续就没有再去。我给点组说我没心思上班啦,没有请假。”在调查笔录每页下方均有顾克春签字。2013年4月20日,顺丰速运公司出具限期上班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顾克春于2013年4月7日,一直未办理任何正式手续,未到公司上班,违反了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限顾克春于2013年4月27日回公司做出说明,否则公司将依法与顾克春解除劳动关系;2013年4月27日将成为顾克春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顾克春于2013年4月27日收到该限期上班通知书。2013年4月27日,顺丰速运公司解除与顾克春的劳动合同。
原审法院又查明,顺丰速运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2.1版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6天(含)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永不录用,如构成犯罪的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顾克春工资为计件制,保底工资为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顺丰速运公司发放顾克春工资至2013年3月31日。顺丰速运公司通过银行发放顾克春工资,顾克春2012年4月工资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748元;2012年5月工资为2,847.74元;2012年6月工资为3,143.56元;2012年7月工资为1,406.26元;2012年8月工资为2,084.31元;2012年9月工资为1,527.20元;2012年10月工资为2,024.50元;2012年11月工资为1,581.75元;2012年12月工资为1,615.25元;2013年1月工资为6,434.67元;2013年2月工资为2,012.50元;2013年2月工资为2,598.09元。
顾克春的岗位自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经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013年4月27日,顺丰速运公司工会委员会出具关于解除与顾克春的劳动合同的答复函,同意解除与顾克春之间的劳动合同。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顾克春、顺丰速运公司的陈述;员工登记表、劳动合同、员工调查笔录、限期上班通知书、银行明细、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工会答复函、仲裁裁决书及仲裁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属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庭审过程中,顾克春称,其为计件工资,收件单价为1.50元再加上邮费金额的7%,派件单价为1.50元加上续重每公斤0.20元。每个月的单价和产量其没有记录,公司有电脑平台,每个人收件、派件,计算工资都有记录;顾克春没有旷工,公司发短信告诉顾克春,是因为有客户投诉顾克春,按公司规定顾克春被扣行政分20分就要把手持终端交到公司,顾克春在家等候处理,但顾克春无法提供短信内容;顾克春除春节放假,其他时间一直上班,顺丰速运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顾克春是在家等候处理,没有无故旷工,顺丰速运公司违法解除,应该支付赔偿金;2013年4月27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但不清楚是何原因。为此,顾克春请求判令顺丰速运公司支付:1、2013年4月5日至4月27日工资2,000元;2、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平时加班工资26,457.30元;3、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休息日加班工资56,786.40元;4、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8,675.70元;5、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
顾克春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录音光盘及书面整理资料,证明顾克春上班时间均为9:00-21:00,且2013年3月12日顾克春被客户投诉,是服务类投诉及操作类投诉,印证顾克春所说的投诉成立,要上交手持终端。
顺丰速运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公司解除顾克春劳动合同是因其旷工行为,而非其他原因。顾克春系不定时工作制。
顺丰速运公司称,对顾克春陈述的计件工资计算方式无异议。顺丰速运公司不提供顾克春的产量与单价,认为与本案无关。顾克春存在无故旷工行为,且长达十多天,期间顺丰速运公司也催告顾克春上班,但顾克春没有上班,顺丰速运公司依据公司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顺丰速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1、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间的工资清单。在工资清单中有加班工资一栏,其中2012年1-6月、2012年8月、2013年1月、2013年3月均存在加班工资,对此加班工资的性质,顺丰速运公司称,这是电脑系统里拆分的,公司的人也不清楚如何拆分的,区域开发补贴、收件工资、促销补贴合并起来就是计件工资,具体如何拆分是总部的系统拆分的。
顾克春认为工资清单中的实发金额与银行明细一致,但不清楚工资构成。
2、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及快递面单。2013年4月28日,顺丰速运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内容为:因顾克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依据《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4月27日为顾克春的劳动合同解除之日。公司将该通知书分别邮寄至上海市七宝镇航中路XXX号XXX号XXX室以及江苏省建湖县冈西乡前陶村顾顶组31号,并均写明顾克春联系电话为XXXXXXXXXXX。
顾克春称其从未收到过。
3、2012年7月至2013年4月考勤记录。系电脑打印件。
顾克春对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上面没有顾克春签字。顾克春在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日期间除春节外其余法定节假日均上班,共计8天。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原审法院认为,顾克春称顺丰速运公司发短信告知顾克春,因有客户投诉顾克春,按公司规定顾克春被扣行政分20分就要把手持终端交到公司,顾克春在家等候处理,但顾克春无法提供证明相应内容的短信。故对顾克春的主张不予采信。另外,根据顾克春、顺丰速运公司之间的调查笔录,顾克春认可其因没有心思上班,也没有请假,从清明节后就没有至公司报到,但并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原审法院认定,顾克春于2013年4月7日后未正常上班的责任在于顾克春本人。故顾克春要求顺丰速运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7日至4月27日期间工资、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顺丰速运公司《奖励与处罚管理规定》(2.1版本)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6天(含)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顺丰速运公司依据该规定于2013年4月27日与顾克春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原审法院予以确认。故顾克春要求顺丰速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2,0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因顾克春的岗位自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顾克春要求顺丰速运公司支付其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顺丰速运公司未对其提供的工资条中的加班工资以及工资组成项目作出合理解释,故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顺丰速运公司支付顾克春工资至2013年3月31日。顾克春为计件制工资,但顺丰速运公司持有顾克春工作的产量与单价而拒不提供,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顺丰速运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无劳动者签字,且为电脑打印件,顾克春对此不予认可,且无顾克春每日收、派件量予以印证,故原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因此,原审法院对顾克春主张的其于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27期间除春节外其余法定节假日均上班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并依据顾克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月计薪日作为计算基数,顺丰速运公司应支付顾克春2013年4月5-6日的工资227.50元。因顾克春每月领取的计件工资中已包含了一倍的加班工资,故顺丰速运公司还应根据顾克春工资标准的二倍支付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既应支付顾克春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4.8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深圳风险代理律师:一、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克春2013年4月5日、4月6日的工资227.50元;二、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顾克春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014.86元;三、驳回顾克春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顾克春不服原审法院判决,上诉称,顾克春于2004年5月24日进入顺丰速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4月6日,顾克春因客户投诉被顺丰速运公司通知已扣除行政分满20分,故顾克春按照顺丰速运公司的要求上交终端设备,等待处理。在没有得到扣分处理和没有设备的情况下,顾克春无法再继续工作,只能在家等待公司的处理结果。4月27日,顾克春突然收到顺丰速运公司发出的限期上班通知书,遂前往顺丰速运公司,但顺丰速运公司却告知其已被解除劳动关系。顾克春认为,顺丰速运公司以顾克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属违法解除。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顾克春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顺丰速运公司辩称,顾克春在2013年4月7日开始无故旷工,直至同月27日,期间顾克春没有提供劳动,公司因此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顺丰速运公司申请的是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顺丰速运公司因为顾克春无故旷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的加以审核,并依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等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问题,原审法院审理中,顺丰速运公司提供了该公司的调查笔录,证实顾克春因没有心思上班,从清明节后就没有至公司报到,也没有请假,在顾克春对上述缺勤无正当理由的前提下,顺丰速运公司依据规定认定其旷工,并无不可。对此,顾克春主张顺丰速运公司告知其因客户投诉,公司按规定扣行政分20分并要求上交手持终端,故其无法工作,只能在家等候处理,并非无故旷工,但顾克春无法提供证明相应内容的短信,顺丰速运公司也予以否认,对此顾克春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顾克春的主张不予采信,无不当。鉴于顾克春无正当理由未上班,顺丰速运公司对其作旷工处理,此后顺丰速运公司亦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了该公司的工会并得到工会同意,故顺丰速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依据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顾克春要求顺丰速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难以支持。另,如上所述,顾克春于2013年4月7日后未正常上班,且无正当理由,故顾克春要求顺丰速运公司支付其2013年4月7日至4月27日期间工资、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至于平时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问题,因顾克春的岗位自2009年2月1日至2014年1月31日期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故顾克春要求顺丰速运公司支付其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6日期间制度工作日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无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问题,顺丰速运公司未提供2012年4月28日至2013年4月6日的考勤记录,应当承担不利后果。顾克春要求顺丰速运公司支付上述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主张,应予支持。此外,根据顾克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其每月领取计件工资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顺丰速运公司尚应支付顾克春工资标准的二倍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也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顾克春的上诉请求,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顾克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翁 俊
代理审判员  谢亚琳
代理审判员  叶旭初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015-02-27 21:53:31 浏览:

本栏目: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上一篇:肖猷蓉、肖猷发等与上海市黄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肖猷鸿等房屋征收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周银华与徐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推荐认证律师

    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

    律师广告位
    QQ393377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