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君与郑丕祺、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文君与郑丕祺、罗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君。
委托代理人吕炳,上海精诚海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丕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梅。
委托代理人郑韵姣。
上诉人王文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文君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称:王文君原系郑丕祺开设的同创居家装饰材料配送服务社财务,郑丕祺以经营需要为由向王文君借款。2007年9月王文君将其居住的本市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出售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皆为人民币)23万元转入郑丕祺账号。2009年3月1日,经双方协商,郑丕祺书面承诺于2013年12月30日按上述房屋面积如数归还。因郑丕祺至今未按承诺归还借款,故起诉要求郑丕祺归还王文君60万元。同时认为上述债务系郑丕祺与罗梅的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罗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证明其主张,王文君提供了2009年3月1日协议书一份,内容为:“关于上海广灵四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一间,建筑面积为30.4平方米,房屋产权人:王文君。该房现已出售,总价为26.8万元(除去中介费、房屋交易税、手续费、购房者户口押金壹万),计人民币23万多元,此款全部划入郑丕祺账号。郑丕祺将此款全部用于同创居家装饰材料配送服务社(附费用清单壹张)。因服务社经营情况不好,暂无法将款归还。经双方协商,拟于2013年12月30日由郑丕祺按上述房屋面积如数归还。产权人:王文君(签名)。用款人:原同创负责人郑丕祺(签名)”。
郑丕祺未作答辩。
罗梅辩称,王文君曾于2010年提起诉讼,未获法院支持,不应再作审理。由于王文君当时与郑丕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故对该笔债务的真实性有异议。王文君在第一次诉讼中从未提起有本案中出示的协议书,且该协议书有两种笔迹及更改的痕迹,故对协议书的真实性亦有异议。请求驳回王文君诉请。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文君曾于2010年1月以同一事由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郑丕祺、罗梅归还借款23万元,未获我院支持。王文君提起上诉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2月,王文君以其在搬家整理时发现一份当时郑丕祺签字的还款协议书,可以证明系争款项属借款性质为由申请再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无法证明该份证据系郑丕祺本人签名出具,也无法证明该份证据其在原审中无法提供的原因,且该份协议书上明确郑丕祺归还所谓款项的日期系2013年12月30日,即在一审判决时该协议书约定的所谓还款日期尚未到期,因此该协议书显然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并以此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裁定:驳回王文君的再审申请。2014年5月,王文君以2009年3月1日郑丕祺签字的协议书系新证据为由,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判如所请。
原审法院认为,对于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王文君在第一次起诉未获法院支持,且经二审维持原判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同一当事人、同一案由再次提起诉讼,应申请再审。对于王文君再次提起诉讼依据的新证据,法院认为:该协议书如确实形成于2009年3月1日,即使王文君因客观原因未能在第一次诉讼及上诉中提供,也应有所提及。王文君在一审败诉的情况下仍未在二审中提及此证据有悖常理。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文君的起诉。
原审裁定后,上诉人王文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郑丕祺本人签字的协议书并未在原审第一次诉讼及二审中提出,显然属于新证据,上述新证据是否是郑丕祺本人亲笔签字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程序进行确认;上诉人在无法确认是否可以找回协议书原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必要口头提出。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罗梅辩称: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郑丕祺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即王文君提供的协议书是否属于新证据的范畴,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原审裁定,合情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上诉人认为协议书属于新证据,原审裁定剥夺了上诉人的合法诉权,但其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王文君的本案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冬寅
代理审判员  黄 亮
代理审判员  李 罡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015-02-27 21:58: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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