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昂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朱红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曾昂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朱红卫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昂。
委托代理人阚卫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红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正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伟。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巧云。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行。
负责人顾蕴磊。
委托代理人崔世荣,上海市东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昂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四(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昂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曾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准许上诉人曾昂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珍
代理审判员 陈 俊
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2015-02-27 21:58:1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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