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
委托代理人吴刚。
委托代理人李夫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辉。
委托代理人马涛,上海市锦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二(商)初字第1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市政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刚、李夫强,被上诉人上海融晖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晖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融晖公司于2013年12月27日向市政公司送交价值71,250元的铁皮石斛及同等金额的上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市政公司的杨皓园代表市政公司收取货物。市政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原告经催讨未获价款,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市政公司支付货款71,250元。
原审另查明,上海大合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成立。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支付价款。融晖公司持有送货单原件并向市政公司开具了同等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可以认定本案系争的买卖关系发生于融晖公司与市政公司之间。虽然融晖公司提供的送货单上抬头为大合公司,但大合公司未合法成立,市政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大合公司客观存在、其与大合公司签订过书面合同。因此,市政公司认为实际送货单位并非融晖公司依据不足。
原审法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市政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融晖公司货款人民币71,25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90.50元,由市政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市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与融晖公司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送货单上记载的单位是上海大合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但工商登记显示该公司并不存在,即使送货事实存在,也非融晖公司所供。原审中市政公司确认收到融晖公司交付的铁皮枫斗一节系事先未核实清楚。经了解,系争货物系由市政公司的杨皓园个人购买。故此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融晖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融晖公司答辩称:融晖公司向市政公司送货并交付发票,因送货人员大意,故用了上海大合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的送货单,实际该公司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与融晖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是由融晖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辉投资的上海大合会务会展服务中心。故此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原审庭审中,法庭询问:“被告对原告陈述的双方买卖铁皮石斛、被告欠付货款71,250元事实是否认可?”市政公司称:“认可。”并且市政公司在庭审中表示,由于其与融晖公司之间另有诉讼,经判决,融晖公司尚应向市政公司归还108,000元款项及相关诉讼费用,因此市政公司未付本案中欠款是为行使不安抗辩权。二审中,市政公司陈述:杨皓园是其员工,负责会务相关物品的采购。
本院认为,融晖公司向市政公司供应铁皮石斛,并向市政公司开具发票,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市政公司在原审中认可其与融晖公司之间买卖铁皮石斛的事实,其在二审中欲推翻该自认,应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融晖公司持有的送货单抬头虽记载为“上海大合会务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但经工商查询,并不存在该公司,融晖公司持有该送货单原件,即为该送货单的权利人。融晖公司供货时亦向市政公司开具了发票,市政公司对此也未提异议,进一步证明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市政公司收取融晖公司的货物,应支付相应价款。其未支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1元,由上诉人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  高增军
代理审判员  杨怡鸣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沈振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2015-02-27 21:58:1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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