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际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华际储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华际储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尉迟刚。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能福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荣明。
原审第三人上海亘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
原审第三人上海良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良双。
上诉人上海华际储运贸易有限公司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三(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在收到原审法院缴纳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华际储运贸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刘金
代理审判员  高 胤
代理审判员  陈家旭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庆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015-02-27 21:57:5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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