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正常使用的抗辩

商标正常使用的抗辩

  

1.商标的正当使用,是指对于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服务,下同)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等词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以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合理方式善意使用。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主张的正当使用抗辩成立的,不能认定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审查正当使用抗辩是否成立,应从被告的使用意图、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等方面,结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还应考察注册商标以及被告使用标识的历史因素。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被告主张的正当使用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被告的使用是善意的,即被告是出于对其商品的性状、特点进行真实、必要的描述或说明,而不是作为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被告的使用是合理的,符合一般的商业习惯,如其未将他人商标置于显著位置、未突出使用,亦未采用与他人商标特有的字体、图形或行文布局等进行使用,同时准确标注了自身的商标、企业名称等信息;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被告的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4.被告在企业名称、店铺名称或者店招中以单独或者突出标注的形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一般不属于正当使用。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5.在判断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正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时,对通用名称的认定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或商品简称。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或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6.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7.审查判断被诉标识是否属于通用名称,应以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事实状态为准。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8.对地名商标中所包含地名的正当使用,应限于被告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内容来源地域的真实描述。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9.被告依法规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中含有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或专用标志的,应认定构成正当使用。 bZ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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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8: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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