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销售者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被诉商品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2)主观上不知道被诉商品是侵权商品;
(3)被诉商品是合法取得的。
21.销售者在取得被诉商品时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可认定其不知道被诉商品是侵权商品。
销售者是否尽到了注意义务,可根据商品的进货渠道、进货价格、商标知名程度、销售者经营规模和专业化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
2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销售者对被诉商品已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1)被诉商品存在未标明生产者、包装粗制滥造等明显瑕疵的;
(2)销售者收到商标权人的侵权警告函后仍继续销售被诉商品的;
(3)销售者因曾销售相同商品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侵权或被行政执法管理部门处罚的;
(4)销售者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对被诉商品的审查义务的;
(5)其他能证明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被诉商品是侵权商品的情形。
23.销售者提供的证明被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各类证据,只要能形成足以证明被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链即可,而无需要求销售者穷尽所有的证据。
销售者仅提供供货单位证明、供货单位经办人证言等证据的,不宜直接认定被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24.销售者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的,应仅就其销售行为给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不能推定其为生产者并承担生产者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与生产者构成共同侵权的除外。
25.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原则上应当由销售者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根据查明事实,被诉商品确有合法来源,而销售者经人民法院释明后仍未明确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人民法院也可主动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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