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品条码构成不正当竞争

擅自使用他人的商品条码构成不正当竞争

  

申请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在当地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编码中心发给其《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然后企业可对其申请获准的厂商代码享有专用权。由于厂商代码对应惟一的厂商并可从编码中心查询得知,所以,厂商代码实际是其企业名称的电子形式。 fg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从消费习惯上看,消费者一般是从商标和包装上记载的厂商的信息来判断和辨别商品来源,而不会从商品条码区分商品来源。所以,从零售的层面考虑,尽管商品条码对应着唯一的厂商,但它不能带来任何竞争优势,由此,对他人商品条码的使用也不会给使用人带来搭便车的竞争优势。 fg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但是,商品条码对于批发销售链条上的各厂商(比如批发商、运输企业、仓储和超市)的意义非常明显。当今信息社会中,计算机的使用已经渗透到商品的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各个环节,商品条码的使用越来越普遍,有些商品(比如音像制品、印刷出版物、卷烟等)已经被强制要求使用条码,有些场合(比如超市)只有具有条形码的商品才能流通。 fg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由于这些厂商运用计算机进行货物管理,商品条码对区分商品来源具有重大意义。由于国家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及印制管理较为严格,所以商品条码比货物包装上标明的生产厂商更具有真实性。 fg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而竞争优势不只是表现在消费者群体处形成的商誉,也表现在其它相关公众(比如批发商、超市)处形成的商誉。相对于一个一般商品,企业更愿意批量购进一个口碑好的商品。这就是竞争优势。企业如何快速识别一个口碑好的商品?商标、包装上记载的生产厂商名称还有可机读的商品条码。 fg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既然知名厂商或知名商品的商品条码承载着一定的商誉且这些商品条码中包含着厂商的名称等信息,他人在其自己经营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这些商品条码,就意味着对这些厂商名称权的擅自使用,可能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这些商品来源于商品条码中的厂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fgs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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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8:0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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