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分析一起发生在姐妹之间的借名买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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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介绍: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郭婉婷,女。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委托代理人闫旭季(原告之夫)。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郭婉红,郭婉琴,郭吉香,郭芳,郭松,女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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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系姐妹关系。原、被告之父为郭庆伍、之母为李连霞。原告与其父母均系国家某科研机构职工。19901221日,国家某科研机构将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xx号院x号楼xxxx号房屋分配给原、被告之父郭庆伍承租。199253日郭庆伍死亡。原、被告双方在郭庆伍去世后,未对郭庆伍遗产进行继承和分割。1992121日,上述房屋变更由李连霞承租。1997319日原告向国家某科研机构房管科提交申请,要求将诉争房屋变更为原告承租,申请书写明:“……我母亲现居住南礼士路宿舍南楼1单元102二居室,承租人为我母亲李连霞,由于每月交纳房租要到房管科很不方便,如领导同意可否将承租人李连霞改为我—郭婉婷,这样就可以从我工资中扣除房租,省去很多不方便。现我母亲已同意,望领导批准。如出现家庭纠纷,自行解决。”该申请加盖了李连霞名章并有按捺。199868日,原告向国家某科研机构申请购买上述房屋。该申请书职工所在单位处加盖有国家某科研机构人事处公章,但房管部门处未加盖公章。19997月,故宫职工住房情况表,显示原告住房有两处,一处为东城区黄化门37号,另一处为诉争房屋,该表是否购房处写明“已交押金。”,落款日期为1999年。东城区黄化门37号现仍由原告承租,原告向国家某科研机构交纳房租。20006月原告再次向国家某科研机构申请变更承租人,申请书写明:“……在1999年度申请购买公有住房时,由于对优惠购房政策了解不深,致使购房申请表中购房申请人为我本人,现经多方了解有关优惠购买公房的政策,为使我家最大限度享受优惠购房政策,现特申请将南礼士路本院宿舍1号楼1102的承租人更为我母亲李连霞。已为今后申请购买公房时做好准备。”200097日国家某科研机构房改领导小组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决定同意更改承租人:“……(7)、南礼士路xxx-x-xxx原承租人郭婉婷变更为承租人李连霞。黄化门37号平房一间由郭婉婷继续承租。”200247日,李连霞与国家某科研机构签订购房协议,由李连霞购买诉争房屋,合同总价款41261.35元,其中购房款39696.15元,公共维修基金1565.20元。李连霞购买诉争房屋时享受了其本人与郭庆伍的工龄折扣优惠,现房屋登记在李连霞名下,由原告占有、使用,产权证上注明“成本价出售住宅”。李连霞于20031021日死亡。后原告与五被告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遂诉至法院。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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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称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郭婉婷诉称,五被告与原告系姐妹关系,父亲为郭庆伍,母亲为李连霞,原告与母亲都是国家某科研机构的员工。父亲于1992年病故,母亲于1993年因病瘫痪在床,五被告无人愿意照顾母亲,五被告与原告协商由原告搬至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xx号院南楼xxxx室居住并照顾母亲,由原告承租上述公房,房屋归属原告,原告与母亲共同生活。1999年原告单位出台公房出售政策,员工可以出资购买自己承租的公房,经单位批准,同意原告购买上述房产。后经计算,用原告母亲的名义购买更省钱,遂向原告工作单位国家某科研机构申请变更承租人,以原告母亲的名义购买房产,经国家某科研机构领导开会批准原告将诉争房屋变更为母亲李连霞承租。200247日,原告以母亲的名义与单位签订购房协议,并由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房产登记在母亲名下,母亲于20031021日因病去世,原告在上述房产一直居住至今,原告认为诉争房屋为原告与母亲共同承租,作为共同居住人,原告出资购买,并用母亲工龄折算部分房款,因此诉争房屋应由原告与母亲李连霞按份共有,按照原告夫妇购房需要51373.46元,以原告父母名义购买只需支付购房款41284.41元,因为使用了父母的工龄,所以原告少支出了10089.05元,差额10089.05元。用购房款差额除以原告夫妇购房价所得出的比例是19.64%,原告应享有80%的份额。且原告以母亲名义购买诉争房屋之后,原告就丧失购买单位公房的资格。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原告对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xx号院南楼xxxx室享有80%的所有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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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辩称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郭松、郭婉红、郭婉琴、郭吉香、郭芳辩称,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理由为一事不再理。2012年西民初字04XXX号判决书,2012号一中民终字第XXXXX号判决,已经做出处理,故不应再受理。二审判决在示明上有解释,对方要求100%的份额不予支持。法院已经明确驳回原告的起诉,不通过继承,通过出资取得所有权,已经被法院驳回。不存在60%或者80%就支持的情况,如果存在,法院就应判决其享有80%的份额,而不是驳回。二审法院的解释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不是主张份额多了才驳回。二审法院所说另行解决,不是另外再打一个确权,而是另外再打继承案件。实体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出资购买房屋,提交的出资款写明是代,是代替母亲交的,钱是代替母亲交的,原告也承认是代替母亲交的。该房屋是母亲购买,而不是原告和母亲一同购买的。原告没有购房资格,在房改前属于公房,现承租人才享有房改的权利,原告没有权利购买房屋。原告应该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借用其母名义购买房屋。原告应该证明其不借名买房也有购房资格,原告没有购买资格,没有省钱之说。原告需举证证明原告在没有购房资格的情况,存在借用母亲的名义出资购买房屋的协议。根据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5条,仅有出资没有借名之协议,也不能取得房屋。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6条规定,即便有借名买房的协议,因为是房改房,借名买房是无效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相关条款,即便有出资也应当是债务关系,更何况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根据原告的陈述,即使出钱买房了,也是借贷关系,不是出钱给母亲买房尽孝。遗产继承的案件之所以发回,不是遗产不明确,而是因为本案在审理中,应该在遗产纠纷之前审理。二审应该中止审理,而不是发回。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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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过程: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庭审中,原告出具国家某科研机构房管科于20011112日出具的证明复印件、2000年有线电视报装收据、电话费缴费单据等证据,证明原告一直在照顾李连霞,与李连霞一同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被告对证明复印件的真实性不认可,认可线电视报装收据、电话费缴费单据的真实性,认可原告当时与李连霞一起生活,但认为与本案房屋产权无关。原告另出具录音书面资料、购房押金收据、购房款收据及维修基金和登记费的收据,意欲证明其出资购买了上述房屋,被告对此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录音资料表明原告及其丈夫闫旭季与被告郭婉红、郭婉琴、郭芳曾就房屋归属进行过协商,郭婉红在谈话时对原告方说过“我们承认你花钱买这房子”。被告当庭表示认可录音真实性,但提出是协商时作出的意思表示,是为达到协议解决问题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在录音中观点是诉争房屋是遗产,同时郭婉琴在录音中明确对原告方说“你当初买房子我们不知道”。200267日国家某科研机构出具收据两张,一张写明收到李连霞(南礼士路xxx-x-xxx)购房款39696.15元;另一张写明收到李连霞(南礼士路xxx-x-xxx)维修基金1565.20元、登记费18.06元、印花税5.00元,该张收据交款人写明“郭婉婷代”。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查,原告曾就本案诉争房屋产权归属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对本案诉争房屋享有所有权,本院于2012515日作出(2012)西民初字第04ZZZ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820日出具(2012)一中民终字第8AAA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写明“考虑到诉争房屋涉及到李连霞的工龄折算问题,郭婉婷主张享有诉争房屋完全所有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另行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对诉争房屋享有80%的所有权。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人变更申请、购房申请、公房购买合同、收据、房产证、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表、有线电视报装收据、电话费缴费单据、故宫职工住房情况表、(2012)西民初字第04XXX号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YYY2号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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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驳回原告郭婉婷的诉讼请求。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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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剖析: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靳双权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本案中,诉争房屋登记在原、被告之母李连霞名下。原告虽称其与李连霞共同生活并在购房时以李连霞的名义与单位签订了购房协议,由其出资购买了诉争房屋,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与其母李连霞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及原告实际享有房屋权益的约定。诉争房屋系产权单位分配给原、被告双方之父郭庆伍承租的单位福利性质房屋,郭庆伍死亡后由双方之母李连霞承租。虽于1997变更为原告承租,但原告在申请时是以李连霞每月交纳房租要到房管科很不方便,将承租人李连霞改为原告可以省去很多不方便为由申请将诉争房屋变更由原告承租。且购房时是由李连霞承租,以李连霞的名义购买,折算了李连霞与郭庆伍的工龄。同时,诉争房屋系以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带有福利补助和政策优惠性,是单位根据职工职级、工龄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职工的政策性优惠和福利。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因此,诉争房屋从来源上看是单位福利分房;从购买情况看是以李连霞名义按房改政策购买,带有特定的福利补助和政策优惠性;从法律规定上看根据不动产登记具有的公信力,诉争房屋现登记在李连霞名下,应当产生物权设立的法律效果。原告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该房屋产权与原告有关,故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80%的产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申请是正确的。 M9O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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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8:0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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