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1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乌兰县希里沟镇榕园撒拉族风情园内宴请李某某等人,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醉酒后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用匕首向原告人李某某后背部连刺两刀,造成原告人李某某脊髓损伤。经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青昆司鉴( 2013)临鉴字第202-1号《关于李某某损伤程度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意见为重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先后在乌兰县人民医院、青海省人民医院、兰州军区兰州总医院安宁分院、武警甘肃总队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433956. 21元;护理费27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400元(330天×80元);营养费16500元(330天×50元);住宿费20694元、交通费342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040元、躺椅费2980元、鉴定费840元;残疾赔偿金105397. 68元,共计人民币644769. 80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人民币90000元。本案提起公诉后,被害人李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青海昆仑司法鉴定中心青昆司鉴(2013)临鉴字第202 -2号《关于李某某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被鉴定人李某某系胸背部刀刺伤致脊髓开放性不完全损伤,目前遗留有下肢功能障碍等后果,残疾等级属八级”。
本案在审理中,本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亲属愿意替被告人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某某于2014年1月3日前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0元人民币,并且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案件焦点】
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能否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要旨】
乌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缓刑。乌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当认定为自首,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自首是犯罪嫌疑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当中,公安机关在对该案进行侦查,并全力查找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下落时,经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亲属联系,被告人马某某与其亲属一起到希里沟派出所配合调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到希里沟派出所时为醉酒状态,无法进行讯问;后在讯问被告人马某某时,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对被害人亲属予以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和其家属的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乌兰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抗诉机关以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适用缓刑不当,量刑极轻为由提起抗诉。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量刑,案发后被告人得知公安机关在寻找其时与亲属一起到希里沟派出所接受调查,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对被害人积极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9万元,已全部支付。取得被害人和其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鉴于上述情节,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对其适用缓刑,并无不当。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处理本案重点在于对缓刑的理解。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具体到案中,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经济赔偿协议,对被害人亲属予以积极赔偿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和其家属的谅解,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当中,公安机关在对该案进行侦查,并全力查找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下落时,经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的亲属联系,被告人马某某与其亲属一起到希里沟派出所配合调查。被告人马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
本栏目:深圳风险代理律师
上一篇:自愿加班受伤也应认定工伤
下一篇:劳动争议之工伤申请的那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