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对被告人是否可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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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2814凌晨1时许,被告人肖某、郭某与同案人杨某某、陈某某、戎某某等人驾驶四部摩托车沿汕头市金砂路自东往西行驶,行至金乐酒店附近路段时,因被害人吕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从被告人肖某、郭某一伙身边快速经过,被告人肖某、郭某一伙认为吕某、王某某二人是要飙车,即驾驶摩托车追赶。期间,同案人杨某某用脚与被害人互踹,追至金砂路与金新路交界处附近时,被害人王某某摔倒,同案人戎某某驾驶摩托车载陈某某从王某某身上碾过,被告人郭某用摩托车撞击被害人吕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后自己摔倒,被告人肖某与同案人杨某某、陈某某、戎某某等人用拳脚对被害人吕某、王某某进行殴打,其间同案人杨某某指使陈某某拿出一匕首并接过匕首将被害人吕某、王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王某某伤情均构成重伤,伤残程度均为九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肖某、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肖某属累犯,建议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建议撤销缓刑并予以数罪并罚。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焦点】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2.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对被告人是否可适用缓刑。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裁判要旨】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郭某无视国法,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人肖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前因犯罪被判刑,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鉴于被告人肖某、郭某当庭认罪,其亲属也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关费用,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人肖某辩称其在斗殴过程中没有携带凶器,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肖某及其同案人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斗殴,其同案人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被告人肖某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人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撤销( 2011)汕金法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郭某适用缓刑的判决。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被告人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前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官后语】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区分寻衅滋事与故意伤害罪之关键所在在于伤害行为是有因行为还是无因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从法律的规定和常理出发,结合具体案情对进行分析,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和动机,认真分析客观行为及后果,主客观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对案件准确定性。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就本案而言,案发的起因是被告人肖某、郭某与同案人杨某某、陈某某、戎某某等人驾驶四部摩托车沿汕头市金砂路自东往西行驶,行至金乐酒店附近路段时,因被害人吕某、王某某驾驶摩托车从被告人肖某、郭某一伙身边快速经过,被告人肖某、郭某一伙认为吕某、王某某二人是要飙车,即驾驶摩托车追赶,期间同案人杨某某用脚与被害人吕某、王某某互踹,事出有因,报复被害人。也就是说,本案的被告人人的主观目的而言,也不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而无事生非,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就是要去故意伤害,而非随意滋事,寻求精神刺激,去伤害人这个特定的目的却是很明确的,并且为了实施伤害,进行了相互配合的追赶、冲撞、殴打的过程,因而其有明确的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其实施了具体伤害行为,将被害人吕某、王某某捅成重伤,故其行为已经完全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故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两被告人行为的定性问题,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被告人肖某、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非寻衅滋事罪。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否适用缓刑?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针对本案被告人肖某、郭某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特别是被告人郭某在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悔罪程度较好,但由于被告人郭某之前因犯罪被判刑,且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重新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肖某前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即使被告人肖某、郭某当庭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被告人肖某、郭某的犯罪行为均不能适用缓刑法律规定。 S1P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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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8: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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