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案--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后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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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0年7月,被告人钟某某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州支行申领透支额度为80000元的牡丹贷记卡一张,从2011年2月28日至2013年10月1日止,被告人钟某某透支本金71368. 92元,透支利息41858. 63元,滞纳金13575. 31元,合计126802. 86元。期间,经工商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钟某某仍不归还。在发卡行向公安机关报案后,被告人钟某某于2014年2月21日还清透支款项。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查明,被告人钟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于2011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缓刑考验期从2011年10月13日至2013年10月12日。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案件焦点】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后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院裁判要旨】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钟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还清欠款给受害单位,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辩护人辩护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证据不足的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及被告人钟某某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判决如下: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罪犯钟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之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官后语】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法律并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表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是否适用缓刑属于可以自由适用刑事法律的范畴。假如禁止适用缓刑,《刑法》就会作出专门的明确的规定,就像累犯不适用缓刑一样,是用一个单独的专门的一条来规定的。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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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适用时须考量1.社会危害性;2.主观恶性;3.是否再危害社会。考量的时间点是在量刑的时间点上而不是实施犯罪的时间点上。这三个方面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就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从时间的发展上来看,社会危害性是对已经发生过的案件而言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再危害社会是现在需要判断的,要根据悔罪表现确定,关于悔罪表现要动态地看问题,要看被告人在量刑阶段的思想意识,不能只盯着以前的历史来看,如果只盯着以前的历史去评判一个人,那么只要犯过罪的公民就不可能再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了?这就太绝对了,属于一棍子打死了,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不是《刑法》的立法本意。自首立功均属于悔罪表现。是被告人在再次犯罪后的时间阶段完成的,那么就表明罪犯的内心主观恶性程度比以前有了质的飞跃,不会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为何不能使用缓刑呢?可以适用缓刑才是立法本意。 oK1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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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8:0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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