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执行

最高法司法解释: 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5日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规定,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可以执行。 8j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介绍,根据最高法相关规定,如果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本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8j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的情形,按照申请执行的债权种类是金钱债权还是交付房屋的不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8j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张根大说,“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不能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8j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该司法解释从5月5日起施行。 8j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据新华社) 8j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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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0:27: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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