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房地产领域十大经典案例解析(七)
韩某与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XX年X月,韩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商品房云雾阁B区住宅一套出售给韩某,交房时间为20XX年X月。合同签订当日,韩某付清全部购房款,并支付购房契XXXX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XX年X月在重庆某报刊登售房广告,承诺“X月1日至31日,云雾阁B区购房业主享受免契税优惠”。广告刊登后经过2-3个月,韩某才知悉广告内容。韩某认为自己属于X月份新购房客户,应当享受免契税优惠。某房地产公司拒绝韩某享受。韩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情况】
法院终审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于20XX年X月在某报刊登的售房广告中承诺“X月1日至31日,云雾阁B区购房业主享受免契税优惠”,以其行为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自愿承担符合条件购房业主交纳房屋契税的义务。而韩某是X月购买云雾阁B区房屋的业主,某房地产公司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应向韩某支付已经交纳的购房契税。遂判决主张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开发商应诚信经营,违反其承诺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当出卖人对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范围以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具体的说明和允诺,足以让买受人产生信赖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对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兑现其承诺。同时提醒购房者,为避免将来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可以要求将广告内容写进合同中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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